浙江衢州华水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根据王兴光、向小民的申请,于 2025年7月30日作出(2025)浙0802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衢州华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1日作出(2025)浙0802强清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衢州华水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为保证强制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时(2025年7月30日)对华水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程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时对华水公司享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强制清算受理时视为债权到期。
4.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6.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7. 华水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华水公司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华水公司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华水公司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华水公司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华水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清算组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8.清算组或者华水公司依法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10.债权具有超过诉讼时效、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情形的,清算组将不予确认。
二、申报债权的时间要求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自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9月20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2.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四、债权申报表填写说明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一个债权人只申报一个债权总额。申报债权为外币结算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时享有的债权应以2025年7月30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一币种市场交易中间价汇率为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债权额。
2.申报的利息等派生债权涉及多种类的,应逐项列明派生债权具体种类(如: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及其详细的计算清单。
3.基本事实书写要求。请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对已开票金额和未开票金额应明确,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应明确。
4.纸张规格为A4纸,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或打印。
五、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材料提交顺序要求
(一)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表》。
3.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单位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
4.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
申报债权时,应当向清算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人应当提供与证据原件完全一致的复印件,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申报材料的每一页上自然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确认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须提交申报材料的原件供清算组核对。已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二)材料提交顺序要求: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明债权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的顺序依次提交,特别提示:请勿胶装或使用订书机装订,可用曲别针或其他可拆卸方式固定。
六、申报方式
债权人有权在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9月20日期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进行。债权人需填写清算组邮寄的债权申报材料后将申报材料书面邮寄给清算组。
清算组收到债权人申报的信息后,将及时审核,并将视审核情况要求债权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必要时提供证据原件予以核对。
申报/邮寄地址: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78号泰隆金融大厦13楼浙江六和(衢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陆律师,13957322479;张律师,15058144186。
时间: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9月20日的工作日,9:00—11:30,13:30—16:00。
七、清算组特别提示
1.清算组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将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务必向清算组全面提供证据材料。
2.债权人申报虚假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清算组有权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清算组提供本通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表》、《债权计算清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申报承诺书》等材料仅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收到债权人申报资料后将依法对债权进行审查,清算组提供资料及签收申报债权资料的行为并不代表清算组对相关债权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确认。
4.本须知及其他资料内容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等相关规定为准。
浙江衢州华水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