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力先 赖 力 盛佳宇
一、 事件回顾
4月30日,丰巢宣布施行收费保管制度,对超过12小时免费保管期的快件收取0.5元/12小时的免费保管期,3元封顶。这突如其来的保管费用支付义务激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5月6日,杭州东新园小区率先宣布暂停使用丰巢快递柜。
5月9日,丰巢发布《致亲爱的用户一封信》以及《东新园业委会事件声明》。随后上海中环花苑便发布了《上海中环花苑小区致丰巢公司的公开信》,该文指出丰巢的两份声明并没有对社会主流意见采取优化改善的积极态度,对丰巢快递柜的经营成本及收入进行了一番分析,并最终提出“1. 在快递柜上张贴醒目提示,请快递员必须先行联系客户同意下方可投入丰巢柜;2. 免费时长延长到24小时”的诉求。
此次事件中,丰巢并未对于种种舆论进行正面回应,其对快递员和收件人两头收费的态度也并未因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有所动摇。
5月12日,笔者所接收的丰巢取件短信在表述上已有变更,丰巢特别说明其已“提醒”快递员入柜前需征得用户同意,如用户不同意的还需自行联系快递员。
二、 智能快递柜的使用历史
电子商务兴起的早期,快递的派送体系尚未成熟,快递员需要严格按照寄件人提供地址送达,如果收件人不在约定地址无法签收则快递员将承担每日送达率极低或是丢件的风险。因此逐步衍生出以小卖部、门卫等地为快递送达集散地的方式解决送达不能的问题。
当智能快递柜投入使用后,更是极大地便利了快递员的操作。使用初期,快递员在投递到上述地方前尚会先行取得收件人同意,但随着智能寄送柜的普及及功能的完善,这一步骤在派件过程中逐渐消失,未经收件人同意即使用快递柜进行投递逐渐成为了快递行业的“商业习惯”。
三、 丰巢到底怎样才能“收钱有理”?
在本次事件中,主要牵涉到寄件人、收件人、物流公司、快递员、丰巢等多方主体,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收件人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
1) 寄件人与收件人
电子商务活动中,寄件人与收件人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由寄件人(卖家)负责与物流公司发生委托运输货物的法律关系。此时的收件人(买家)在物流环节仅需履行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接收货物的义务。在这一层面,收寄双方与丰巢公司之间无法律关系。
2) 寄件人与物流公司
无论在电子商务背景下或一般寄件场景中,寄件人都是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收件人在其中的角色仅为被设定权利的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寄件人或物流公司在未取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形下为收件人设定义务,则是无效的。
另,即使因为近期舆论压力,使丰巢的短信通知进行了一些调整,即通知收件人,如果收件人不同意存放丰巢,要及时与快递员联系。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单方给收件人设定义务,依法很可能是无效的。
3) 快递员与丰巢公司
在快件进入“最后一百米”后,快递员参与到了这段错综的关系中。此时快递员若选择将快件以快递柜的形式送达,则收件人会接受到“待取件”的消息,而在收件人实际取件后才会显示“已签收”,且快递员在使用快递柜送达时,都会支付一定的费用。因而上述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快递员委托丰巢代为保管本应由其进行保管的快件,而非替收件人保管。
4) 丰巢公司与收件人
据上述分析,收件人在整个物流链中都未曾与物流公司或丰巢中的任何一方确立法律关系。这也解释了为何丰巢此次的收费行为会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因为他生硬地将收件人“拽入”了这条物流链中。若未取得收件人同意,其收费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请求权基础。
前述笔者分析了两种类型的收件人,可以看到不管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收件人还是单纯货物的接收人在原有的法律关系下与丰巢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寄件人也并未将收件地址填写为智能快递柜,因此丰巢被实质上地作为收货地缺乏权利基础。但丰巢的基础功能在于存放、保管,事实上为难以及时收取快递的收件人和忙于完成快递派送的投递员提供了便利。
丰巢与收件人之间缺少的合意是对于快递物品保管的合意,这也是丰巢能够收取收件人快件保管费的基础。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的同意。该规定将为丰巢获得收件人合意的义务转嫁给了快递公司,进而明确到获得收件人同意的义务交给快递员进行。因此在理论上丰巢与快递公司之间应当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委托快递公司代为签订与收件人的保管合同,不论形式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因此,回答丰巢公司如何才能收费合法合理的问题,只有当丰巢与收件人达成了保管协议,快递员的投送将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进而,达成保管协议的丰巢也获得了向收件人收取费用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当物流公司承担了代理丰巢获得收件人同意的义务后,因快递员存放行为等于已经送达,而非委托丰巢进行保管,那么丰巢也不应当再向快递员收取存放快件所需的保管费用。也就是说,通常丰巢只能在一端收“保管费”,更为合法合理。
四、 预测与期望
此次事件中,在监管没有干预情况下,预计丰巢很难成为冲突的输家,很可能会输了面子,赢了里子。人们的生活习惯和快递公司的“商业习惯”已经帮助智能柜打下了交易习惯的基础。而丰巢借用收件人和快递员之间最艰难的“一百米”即将完成收割“韭菜”的关键一步。而在激烈情绪下,人们将矛头指向了物流链最后一环的快递员,截至本文写作时,部分快递公司已通知快递员必须得到收件人同意方能使用丰巢柜,如果接到用户投诉,则需要对派送员作出惩罚,如此一来,派送员成为了激烈矛盾下的牺牲品,预计此类舆论事件将会发酵。
从另一个角度看,丰巢的这次行动目的只是为了“扭亏为盈”吗?可能并没那么简单。鉴于丰巢的控股股东是顺丰系,因此这次的行动也很可能是针对以同业的四通一达以及他们背后的菜鸟物流。
逻辑很简单:基于目前的交易习惯要么用户就范(丰巢坐收利益),要么投诉(物流公司需增大成本,包含提高服务效率、防止投诉等)→物流为新增成本可控倾向于与丰巢谈判新模式→物流公司(主要是四通一达)成本提高→顺丰与四通一达之间的成本差距缩小→顺丰竞争力提高。
所以目前来看,无论如何,顺丰和丰巢很难成为输家。
从宏观上看,《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提出,支持将智能快件箱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在住宅小区、高等院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区域布局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在现实中也的确起到了高效、安全的服务作用。
诚然,智能快递柜企业通过给人们提供保管快递的服务有充分的理由获得报偿。但作为一个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考虑更合法合规、更能让各方接受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