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珂 杜威 钱卓颖
前言:
因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均采取了严格的停工停产措施。随着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解禁”工作也在全面推开,但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的形势仍将十分艰难。有鉴于此,各地也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防控、帮扶两手抓。本文即着眼于建筑房地产领域,梳理浙江省、江苏省、上海市复工复产的防控及帮扶新政,以资需者取用。
一、防控新政
★ 浙江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受控复工 安全复工 有序复工
政策要点:
1、受控复工:(1)企业提供包车、拼车确保职工平安有序返回;(2)工地封闭管理,各区域落实防护用品和消毒杀菌。
2、安全复工:(1)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重点加强支模架、深基坑等风险防控;(2)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严禁盲目抢工期;(3)关键岗位人员到岗。
3、有序复工:(1)复工企业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2)制定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
4、服务保障:(1)对安全生产记录良好的企业、项目可采用承诺制方式复工;(2)主管部门做好混凝土、钢筋等施工原材料保障,协调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做好材料物资运输保障工作;(3)主管部门对开复工工地跟踪指导,重点工程派驻“指导员”,解决人员返回、疫情管控、物资调配问题;(4)主管部门每日汇总报告本地区开复工情况、企业在复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先进做法经验。
★ 江苏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疫情防控体系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政策要点:
1.复工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单位为复工工地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主体的防控责任。
2.复工条件:工地现场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具备隔离观察条件、配备防疫物资、定时卫生消杀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复工条件。施工企业复工前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复工前准备:(1)编排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详细复工计划;(2)登记务工人员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重点地区工人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14天;(3)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物资准备,配置临时隔离宿舍。
4.复工后工作:(1)每天两次职工体温测试并建档记录;(2)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有关疫情防控部门双报告机制;(3)工地封闭管理,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宿舍、食堂定期消杀,组织工人分批、分散就餐;(4)为从业人员配发合格足量的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物资,督促规范使用。
5.违规后处罚:(1)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扣减企业信用分;(2)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暂缓市场准入;(3)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即使未开复工也要处罚;(4)对未开展复工自查、复工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
★ 上海 ★
(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关键词:疫情防控小组 限时报告
政策要点:
1.复工条件:(1)建筑工地应成立疫情防控小组,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2)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沪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3)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定时消杀,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物资,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教育交底。
2.复工流程:(1)自查,填写《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2)复查和申请,疫情防控小组实施复查,签署复工意见,并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3)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工申请后,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
3.复工后要求:(1)做好工地现场及工人疫情防护工作;(2)疫情防控小组负责每天中午十点前向属地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属地监督机构每天中午十一点前报市安质监总站。
4.职责分工:(1)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抢工期、赶进度;(2)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劳务企业是选人用人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部是复核选人用人的直接责任主体;(3)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5.法律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建筑工地存在上述情况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限制市场进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疫情防控措施的工作要求》
关键词:属地防控
政策要点:
1.属地防控: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中介门店的疫情防控工作纳入社区疫情防控范围。
2.责任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是本企业及下属各类经营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
3.员工排查:全员开展排查。对所有在岗人员每日进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禁止员工带病上岗。
4.案场管理:加强售楼处和中介门店的消毒防疫工作。客户进入案场前,要对其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体温正常、佩戴口罩的人员方可进入。禁止举办造成人员集聚的销售活动。
二、帮扶新政
★ 浙江 ★
(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关键词:减免或延缓缴纳出让金 租金 容缺办理
政策要点:
1、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建设项目用地:(1)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2)永久使用的,在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临时用地的,恢复土地原状后交还;(3)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需),暂时取消占用和踏勘等户外要求(转为影像对比论证),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手续。
2、减轻企业资金压力:(1)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允许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2)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不收取违约金;(4)积极推行先租后让供地,可暂缓缴纳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生产经营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5)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6)允许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延期申请减免和延期缴纳,延期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3、建设项目改革:(1)支持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挂账使用;(2)纳入2019年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可提前申请预支用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加快报批;(3)建设小微企业园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3:1调整为2:1;(4)符合用地规划的企业可利用周边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5)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6)矿山企业可直接网上申办矿业权延续手续,支持沿海各地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方案;(7)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允许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关键词:降成本 财税优惠 工程建设 容缺复工 延资格有效期
政策要点:
1、减轻资金负担:
企业类型 新政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 (1)疫情防控期间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可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由总额的20%提高至30%;(2)2020年6月30日前竣工验收的住宅项目,可顺延3个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
建筑业企业 (1)对在疫情严重地区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
全部企业 (1)降成本:工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期限为3个月;(2)降缓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缓缴,待经营正常后恢复正常缴存。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在疫情解除后可办理补缴,其所属职工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2、提供财税优惠(针对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当地政府争取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工程建设相关政策(针对建筑业企业):(1)工期延误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合理顺延工期;(2)工程造价调整问题: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适用情势变更,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中“5%以内的人工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4、容缺审批手续:(1)因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2)2020年6月30日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3)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保障开(复)工,优先供应材料物资,优先调配人员力量。对其他类项目,帮助企业创造条件有序开(复)工。开(复)工申请材料可通过智慧工地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
5、引导企业开展销售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按规定复工后,其销售机构和门店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可“一对一”预约看房和签约。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开展销售、中介业务。
6、延长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效期:省内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0年6月30日。
7、信用评价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作为良好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可在2020年底前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有关企业资质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江苏 ★
江苏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键词:工期顺延 延期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健康发展政策
政策要点:
1.延长工程工期: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法定免责条款,允许合理延长合同工期。
2.延期申报纳税或缴纳税款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稳定房地产市场: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 上海 ★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键词:税收优惠
政策要点:
1、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捐赠免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
3、延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延期缴纳出让金 免除租金 开竣工时间顺延
政策要点:
1、保障土地交易:(1)定向挂牌出让的地块,取消现场交易环节,以电子挂牌交易并确认竞得,可根据受让人情况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协议;(2)公开招拍挂出让的地块,经批准可继续交易,现场交易环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减轻资金压力:(1)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付,后补合同进行调整;(2)企业以租赁方式(含先租后让)从政府或国有企业取得的产业用地,免除疫情期间的土地租赁费用,各区可以根据疫情具体确定免租期;(3)产业用地地价实行底线管理原则,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研发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本市研发用地基准地价。
3、履约顺延,免除违约:(1)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开竣工、投达产的履约时间要求根据疫情自动顺延;(2)在全周期履约监管时,对因疫情影响造成产业绩效等指标不达标的情形,应予充分考虑,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疫情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
三、总结及建议
1、关于复工复产申办:各地复工复产时间、条件均有不同,房地产项目应当结合项目所在地住建(建委)部门、国土(自然资源)部门复工复产政策,办理复工复产申请审批(备案)手续后再行复工。一般而言,项目均应满足工地封闭管理定时消杀,保障工人个人防护物资、身体健康情况跟踪以及来访人员信息登记等条件,具体条件应结合当地防控要求落实。
2、关于复工后防控工作:疫情当下,各地一般均要求复工工地或企业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疫情防控体系。项目参建主体一般均作为防控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作为首要责任主体,施工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落实防控措施。此外,防控期间,鼓励线上交易和“一对一”交易,对于易造成人员聚集的线下活动不允许举办。
3、关于复工帮扶举措:政府主要在两个方面落实帮扶政策:(1)优化审批流程(容缺审批、线上审批等),特事特办(疫情防控所需项目优先审批、先行用地、先行开工等);(2)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例如允许减免或缓缴土地租金、出让金、豁免违约责任、减免或缓缴税金,降低生产成本等。
总而言之,疫情当下,各地政府出台的复工复产新政在防控措施上严,在帮扶措施上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原则。
因此我们建议各企业应关注各地有关复工复产的企业防控及帮扶政策,严格落实复工后的防控措施,避免产生重大风险;而对于满足帮扶政策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对于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以争取优惠帮扶政策。
除上述建议外,我们还建议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的建设进度。对于因疫情防控影响已经或将要违约的合同,除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不利影响扩大外,还应及时与相对方书面沟通,主张不可抗力或公平原则等减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