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企业应对疫情危机之法律指引
2020年02月20日 10:31 来源:研究室

吴丹 、季列夫 、洪洁波

        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日内瓦宣布,中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WHO虽强调不建议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但对中国经济无疑是巨大的考验。随着疫情管控逐步走上正轨,竭尽全力抵抗疫情和竭尽全力保护企业,是国家最重要的两项任务。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希望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体育企业解决实际的问题。

一、面对PHEIC,体育企业怎么办?

        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某种程度上应该加剧了美国对中国经济的围剿态势,但是最终的经济走向尚不明朗,毕竟2003年的非典对阿里没有形成灭顶之灾反而是其崛起的起点,阿里体育从无到有,成为了中国体育板块不可忽视的一环。因此,虽然目前的形式对于体育企业等服务业来说尤为不利,甚至是灭绝式的压力,但若能够寻找到新的发展模式和替代方式,走向正向循环,对于体育企业和产业而言,未必不是件好事。

        现阶段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不少规定、政策和倡议,包括杭州、苏州在内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涵盖了社保延迟缴费,减税、降租等办法,并未一味地把用工责任压给企业,给企业留出了生产空间,为市场提供造血的空间。因此,建议体育企业首先坚定信念,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做好现阶段的工作。

二、如何应对用工问题?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劳动关系通知》”),明确要求妥善处理“新型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六和律师操作提示:

1.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初七、初八、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仅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2.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停工属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放假(其中2月8日、9日为双休日)。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劳动关系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因此上述期间企业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但因该期间属于停工放假,并不是增加的假期,因此企业可以在2月3日至7日期间统一安排年休假或加班调休,或者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并无需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3.2020年2月10日,杭州等地采取“复工审批”的方式,并编列了复工“负面清单”,导致许多企业仍无法开工,而且因疫情并未杜绝,很多体育企业即使通过了复工审批仍无法正式营业(如封闭场馆的培训类企业),故这些企业需要的员工并不多。

根据《劳动关系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建议体育企业合理安排用工人员,统筹规划薪资发放。

三、如何应对场馆闲置问题?

        体育企业不仅因政府指令暂停营业,大部分在指令解除后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恢复期,场馆闲置问题显得额外重要。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而论。从“非典”等事件引发的众多司法判例中,法院首先会考虑双方合同中是否会对疫情的情形有明确约定,若有约定从约定,若无约定则存在不同的裁判标准。标准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不可抗力规则、情势变更规则或公平原则减免租金,另一类是认定属于正常经营风险,不予减免。

        六和律师认为,停业期间的租金问题并不是“一刀切”地要求出租方承担就能解决,成本的转嫁给看似优势的企业,时间一长,崩塌的是整个经济。

六和律师操作建议:

1.关注国家和地方各部门出台的规章、规则、政策或指引,并在律师的帮助下确定其效力。

2.核算自身的成本和损失,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则签署补充协议;若不能达成一致,承租方就需要考虑继续闲置的成本,权衡是否需要提前退租,和/或是否需要提起诉讼要求减免。建议双方在协商中尽量用邮件形式予以确认。

3.核查签署的租赁合同,建议日后在条款中将传染疾病等列入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

4、需要注意的是,在应对疫情过程中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将体育场馆设施征用作为临时隔离安置场所,乃至改造为“方舱医院”。灾情当前,每一个公民和市场主体当然地负有配合政府进行灾情应对的法定义务。但除本身为政府所有的体育场馆外,其他场馆的所有者应当做好征用前后的交接工作,以及对于相关补偿措施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商,从而实现企业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四、如何应对买卖合同履行困境

1.卖方企业

        作为卖方应当立即核查本公司能否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若能够如约交付,则应当和买方核实对方是否受到疫情影响,能否按时接收产品或服务,以及能否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此外,依据合同约定交付方式的不同,还应与提供合同约定物流方式的单位核实,物流方面是否存在阻碍。本文发稿前,除湖北省外各地区物流已经陆续有所恢复,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应文件,极力保障物流的畅通。但政策本身的多变给合同履行带来很多不确定性,需要进行提前的风险防范。

        若无法及时交付产品或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1)通过电子邮件等可见形式与买受人协商变更合同;

(2)向买受人书面发出《告知函》,将不可抗力事项告知买受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引发的政府部门疫情响应政策性文件,前述政策、文件及临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具体影响,前述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2.买方企业

        买方企业应当先根据自身需求核查近期所需产品或服务,并向出卖人核实其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供货或提供服务。若对方无法按时履约,则双方应当协商是解约还是延迟交货,并据此达成变更原合同的约定。同时,买受人应核查自身是否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支付,若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可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应合同条款。

        若无法履行合同及支付款项,可采取如下步骤

(1)通过电子邮件等可见形式与买受人协商变更合同;

(2)向买受人书面发出《告知函》,将不可抗力事项告知买受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引发的政府部门疫情响应政策性文件,前述政策、文件及临时措施对企业流动资金造成的具体影响,前述影响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3.涉及到国际贸易

        除遵循前两项应对措施外。如涉及到国际贸易,可寻求中国贸促会的协助。灾情发生后,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http://www.rzccpit.com)迅速协助我国企业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实践中许多地区已具体由当地贸促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国际贸易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对于不可抗力认定及是否适用该条款存在不同观点,不可贸然认为取得不可抗力证明便能达到阻却违约责任的后果。特别是WHO实际并未对疫情限制措施作出直接指导性的要求。因此,在该等情况下,本次疫情是否可以构成国际贸易或其他涉外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仍然需要就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个案分析能否适用。如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法的,则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应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就需要综合合同履行等行为来进行综合判断其适用法。

        当然从目前各地贸促会出具的证明内容看,更多的还是对于政府部门出具临时管制措施等的事实性表述。国际贸易的参与主体仍可以此为依据与国外客户进行友好协商,尽量取得合同相对方的谅解。

五、如何应对参赛、培训引发的出入境问题

1.及时查询目的地国出入境政策。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18日,共有大约70个国家出台了针对肺炎疫情防控的入境管制措施,对中国公民或者护照签发地为“湖北”“浙江”及有“湖北”“浙江”旅行经历的人员进采取入境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发签证、关闭口岸、医学隔离等。

        如尚未出行,应根据查询到的目的地国政策自行对行程进行调整,如无法入境应及时取消行程。从挽回可能损失角度,可参照本文第四部分,与相关航空公司、酒店进行协商,告知不可抗力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

        同时,随着疫情在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地蔓延,我国公民出境或者过境相关国家前也应提前了解当地疫情具体境况,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2.积极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

        已经在境外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对于疫情的管理工作。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且来自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省份,或与相关人员有过接触,应迅速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如需协助,可及时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或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12308。

        对于部分旅客因疫情原因滞留境外的情况,民航局持续与国家卫健委、外交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以及航空公司驻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组织协调安排航班或包机将有需要的旅客运送回国。

3.及时了解归国入境地区的相关政策

        因突发疫情影响,全国大量省份已采取一级响应措施。各地针对本地疫情也出台了大量的管理规定。在归国前应及时了解入境地区政策,包括交通运输情况以及隔离检疫政策,以免影响其他事项或行程。

六、企业和个人捐赠的税务扣除问题

        本次疫情充分体现了体育企业家们的拳拳爱国之心,各地体育企业家们都积极投入到了抵抗疫情工作中去。截至发文时税务部门尚未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相关税务问题出台正式文件。本所在之前的文章中已就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刊发过专文。体育企业目前在税收领域尚不具备显著的特殊性,在此本文将只作简要提醒:

1.捐助对象应当是取得扣除资质的公益组织或者政府部门

        捐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即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捐助前应向该组织进行询问,确认其资格。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捐助行为应保留有效凭证。

(1)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

(2)企业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