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下午,六和所高级合伙人、公司部副主任、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敏志律师受青海省检察系统邀请,赴国家检察官学院浙江分院开展《行刑交叉的适用规则——以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衔接制度为视角》有关法律问题专题培训。
(王敏志律师作专题讲座)
首先,王敏志律师以税务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为视角,聚焦行刑交叉规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涉税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呼吁通过完善司法裁判标准应对涉税犯罪手段隐蔽化、专业化等挑战,化解制定法局限性和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性需求的矛盾。
然后,王敏志律师通过解读“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对比《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规范性文件,结合实务案例的讲解,逐一剖析了涉税行刑交叉中的三大议题。
一是偷税行政处罚与逃避缴纳税款罪的交叉规则。王敏志律师系统阐释偷税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虚假纳税申报”的六类情形以及“不申报”涵盖的三类情形,并和与会学员共同探讨“补缴免刑”条款的适用条件。“两高”涉税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行刑交叉备受关注,比如,行政法和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存在递进关系、包含关系等,需要从二者不同的法理作区分和衔接,但此次司法解释中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条款列为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外延,《税收征管法》第64条却并无类似第63条后缀所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此,法理上并不满足该违法行为涉刑处理的必要,除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两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中内涵和外延不同。再比如,税收法定与罪刑法定是刑法谦抑性的重要表现,针对已扣未缴有关扣缴义务人责任的行刑处理,显然与纳税人作为纳税义务的责任主体存在不同,不能得出税务机关有权向已扣未缴的扣缴义务人追缴纳税人税款的结论。
二是虚开发票行政处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边界认定。王敏志律师解析虚开行为的五类构成要件,分析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专票罪的历史沿革和学理变化。针对骗取出口退税罪,列举司法解释明确的“假报出口”八类手段,分析了实务中不予退税、视同内销补税、“买单出口”补缴企业所得税、未负税而获得退税等不同行政处理情形在刑法适用中的差异;探讨了行政机关移送和行刑反向衔接中的工作难点,以及涉流转税、关税等不同税种行刑交叉和衔接相关注意事项。
三是欠税管理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程序衔接路径。王敏志律师详解“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六类行为,并梳理税务机关通过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税的司法路径,探讨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及罚款的执行顺位在具体实务中的应用。讲座中,王律师有关“逃避追缴欠税未涉税务机关前置”“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有关债的保全措施未有明确的举证责任要求”“追缴欠税有关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协同存在较多实务难点”等实务经验获得与会共鸣。
本次培训紧扣涉税犯罪治理需求,通过精准解析行刑交叉规则的核心要点,为检察机关破解法律适用难题、提升办案质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引建议,同时也是梳理行刑衔接与交叉相关法律问题的一次难得机遇,六和律师团队将不断结合理论探讨、法律适用、实务办案作更符合行业发展的治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