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民事诉讼实务简述之印度篇
2020年09月07日 16:51 来源:研究室

蒋贇


印度作为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每年都向中国出口商贡献大量外贸订单,但与此同时,涉及货款支付的争议规模及数量亦逐步攀升。规模较小的中国出口商由于议价能力有限,往往在付款方式上作出让步,比如在无担保的情形下给出较长的信用期/账期,以获得印度客户的青睐;同时,该类出口商可能因种种原因并未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印度客户拖欠或拒绝支付货款,其无法像大型外贸公司一样获得保险理赔以止损,只能自力救济或诉诸法律。


笔者近期正在办理几起涉及印度买方作为被告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印度诉讼涉及的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证据、诉讼成本、《印度破产法》项下的救济等实务问题作了梳理总结,以供参考及探讨。


选择在印度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印度买方所在地的法院。由于中国出口商对当地法律并不熟悉,建议选择当地律师代理诉讼活动。选择在印度诉讼的最大优势是胜诉判决可以直接申请当地法院执行,亦不涉及对印度被告司法文书的域外送达,但印度的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的适用较中国更为严苛,诉讼成本亦更为高昂。


一、印度民事诉讼时效


印度的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就笔者涉及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货款追偿为例,原告需在货物交付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双方就信用期/帐期达成协议的情形下,自该信用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提起清偿之诉。否则,印度法院可能根据《印度时效法》[1]驳回诉讼请求。


《印度时效法》的具体规定[2]如下:


1


若债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认债务或部分偿还债务的,则诉讼时效自债务承认之日或部分付款之日起重新起算。


因此,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尝试发函试探债务人的付款倾向,若债务人书面承认债务或部分偿还债务的,则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权人可以起诉或与债务人重新协商付款安排。若债务人不予承认债务或不予回复的,则基于诉讼时效的阻碍,不建议债权人提起清偿之诉。


二、印度民事诉讼证据


在印度民事诉讼/法庭程序中,货物买卖纠纷的卖方/债权人必须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债务人,且后续未收到货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书证和证人证言是最为常见及应用最多的证据形式。


1、书证


为证明诉讼主张,中国出口商具体应提交的书面证据包括: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任何证明付款条件、争议解决等的文件;

(2)采购订单的副本或买方提出的对供应货物任何要求的相关文件;

(3)开具的供货发票;

(4)提单或任何证明印度买方接收货物的文件;

(5)关于涉及未付款发票/货物的往来信函;

(6)任何可以证明卖方诉讼主张的其他文件。


因此,发票和装运单据仅是卖方用来证明其债权的最低限度的证明文件。在买卖双方存在多笔货物销售交易且存在合并支付货款、延期支付货款等支付款项与合同金额未能一一对应的情形下,卖方还应提供与案涉货物有关的所有同期往来函件等。


2、证人证言


中国出口商通常会选用印度当地的货物代理,代理人对案涉交易相对熟悉,又是本地人,比较适合出庭。


在印度,证人证言通常以宣誓书[3]形式作出,并需在公证人前签署。诉讼中根据其所作出的宣誓书内容,证人将接受进一步的交叉询问[4]


该类宣誓书一般都很详细,其中包括证人在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其所知晓的与交易有关的所有细节,以及证明所欠未偿债务的任何必要事项,例如所提供货物的详情、出具的发票清单、其到访客户的统计清单、往来信件等所依据的证据等都应在宣誓书中加以说明。


此外,该类宣誓书只有在提起诉讼时才会签署,且是根据法院所总结的待证事项作出,从而作为确定诉讼结果的依据之一。


因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的诉讼主张,卖方很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印度诉讼成本


在印度,胜诉判决往往只能获得名义上的赔偿,通常难以覆盖实际支出的诉讼相关成本。具体诉讼成本如下:


1、诉讼费


中国出口商/原告起诉时需向法院预缴诉讼费,一般为索赔金额的3%左右。


2、中国出口商/原告出庭费用


中国出口商作为原告,必须有至少一个了解交易的中国出口商代表(如案涉交易的销售业务人员)前往印度,在审判阶段出庭提供证明并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


3、律师费


根据印度律师协会的规定,律师禁止代理风险收费案件。因而,中国出口商不能像在中国一样选择根据诉讼结果支付律师费。根据笔者与印度律师的交流,考虑到国际诉讼工作量和时间的不确定性,印度律师通常也不愿意接受一次性打包律师费,更倾向于计时收费。因而对于中国出口商而言,诉讼的律师费也难以准确预估。


4、其他诉讼成本


中国出口商在印度通常没有授权签署人,所有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任何临时申请,宣誓书等,都必须由出口商的授权签署人在中国签署、公证、认证并转交给印度律师。相关公证、认证在及国际快递费用亦需考虑在诉讼成本中。


四、《印度破产法》[5]项下的救济


1、破产通知


在印度,若债权人的债务是经债务人承认的债务,则债权人可根据《印度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付款。


该类通知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格式作出,并附随相关事实证明材料。在货款催收的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在通知中附上证明经营性债务存在及违约金额的所有文件,包括发票、货运单据、汇款单据、送货收据等。


债权人诉诸《破产法》项下的通知是为了寻求获取债务人的迅速付款,因为一旦债务人未按照通知支付款项,债权人将有权启动破产程序。有一定偿债能力且不愿意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债务人则通常会因为担心公司将被迫进行破产清算程序而清偿拖欠的款项。


2、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并非债务清偿程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将由国家公司法法庭[6]指定的破产清算专业人士接管。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亦是国家公司法法庭承认债权人债权需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在前述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国家公司法法庭仅受理经债务人承认的债务引起的破产申请。若债务存在争议,国家公司法法庭不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证明债务的门槛非常高,有必要出示证明债务人承认债务的相关文件。


若国家公司法法庭受理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且随后破产清算专业人士确认了该笔债权,若破产情形能够得以解决,则将按照债权人委员会/国家公司法法庭批准的破产解决计划支付相应债务。但受限于债务人的流动性和随后制定的解决计划,不能保证债权人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


若破产情形不能通解决计划消除,则债务人公司将进入清算阶段,在此情形下,债务人的所有债务将按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偿还。


《破产法》规定,无担保债权人仅在有担保债权人和金融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方可获得清偿,若将破产财产分配于清偿序列优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人后破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则无担保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因此,对通常为无担保债权人的中国出口商而言,将债务人置于破产程序并非理想途径。


五、六和律师提示


针对在印度进行诉讼活动,六和律师提示如下:


1、印度的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债权


印度的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只有债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认债务或部分偿还债务的,诉讼时效方才自债务承认之日或部分付款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债权人仅发函要求债务人还款,且未能得到债务人书面确认债务的回复或实际偿还部分债务,并不能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效果,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债权。


2、若选择印度法院管辖,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在印度,胜诉判决往往只能获得名义上的赔偿,通常难以覆盖实际支出的诉讼相关成本。比如根据印度诉讼实务,中国出口商作为原告,必须有至少一个了解交易的中国出口商代表(如案涉交易的销售业务人员)前往印度在审判阶段出庭提供证明并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


建议若选择印度法院管辖,在买卖合同中将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证人出庭费、文书翻译费、文书公证认证费等尽可能详尽地列明,并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3、审慎选择《破产法》项下救济


债权人可诉诸《破产法》以寻求获取债务人的迅速付款,但破产程序并非债务清偿程序,对通常为无担保债权人的中国出口商而言,将债务人置于破产程序并非理想途径,建议审慎选择《破产法》项下救济。


本文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的相关梳理总结,由于实务经验有限,纰漏之处也欢迎读者指正。



[1]The Limitation Act, 1963

[2]

2

[3]即Affidavit,指经陈述者本人宣誓、可用作法庭证据的书面陈述。

[4]即Cross examination

[5]即The Insolvency and Bankruptcy Code, 2016

[6]即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