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仲明
2019年12月16日,共分七编一附则总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终于面世。贵为第六编的继承编也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公众面前。继承编从第1119条到第1163条,分一般规定、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合计是四章44条。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以下简称“继承法”)的37条略有增加,但与贵为民法典草案其中一编的地位相比,似乎显得有点单薄。因此也就注定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编纂将是亮点与缺点并存,且亮点往往是表面上的,缺点却是深层次的。笔者现在将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主要亮点进行一个梳理与简评,供各位方家和大咖批评指正。
亮点一:表述更加准确,用词更加专业,高度体现了立法的“专业性
此类亮点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编纂中可以说是俯拾皆是,高度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与水平的“专业”和进步。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三:1、现行继承法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产物,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代社会生活也相差甚远;2、当时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比较落后,受苏联的影响比较大,有许多苏俄民法典的影子;3、其他部门法都作了修改与调整,继承法也需要相应作出改变,使之相互统一与契合。
笔者在此略举几例予以说明。首例,将“公民”表述为“自然人”。我们知道,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而自然人(natural person)指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比公民要广,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次例,将“撤销”遗嘱表述为“撤回”遗嘱。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遗嘱”。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遗嘱。……视为对……的撤回”。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体现出立法者立法水平的极大差别。撤销是对生效行为而言的,撤回则是对未生效行为而言的。我们知道,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在此之前,遗嘱实际上并未生效。因此,此时只能说,遗嘱人可以“撤回”而不是“撤销”遗嘱。
其他还如,将“公证机关”改为“公证机构”、“欺骗”改为“欺诈”、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表述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现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的“胎儿出生”表述为“胎儿娩出”、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等等。
亮点二:遗产的范围摒弃列举式立法模式,采取概括式+除外的规定
现行继承法对遗产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种规定看似全面,实则非常受限。因为“列举即限制”。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摒弃了此种立法模式,采取概括式+除外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如此规定使得遗产的范围成为一种开放模式,只要是个人合法财产,均是其个人遗产,均可继承。
亮点三:删除现行部分规定,使立法简洁不繁复,并保持前后一致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删除了现行继承法第六条有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的规定,因为该规定已被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的相关规定所取代;现行继承法第八条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也被删除,有关诉讼时效在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一百八十八条已经作了规定,在此无需再作重复,使立法简洁不繁复,体现出立法之美,并避免前后不一致。此外,民法典草案继承编还删除了现行继承法第四条有关承包权益继承的规定。在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除外的规定后,纵有承包权益,也已被囊括其中,无需再另作规定。
亮点四: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体现极大的意定性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本条对现行继承法第七条表述进行了调整、新增了隐匿遗嘱之行为和第(五)项之行为的规定、将继承权的丧失扩大适用于受遗赠权。更值得一提的是,对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强调意定性,赋予被继承人自主权利。如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使继承人丧失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失而复得”。
亮点五:增加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适用代位继承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条将现行继承法第十一条“晚辈直系血亲”的表述调整为“直系晚辈血亲”、“父亲或者母亲”的表述调整为“被代位继承人”,使法律表述更为准确。
同时,本条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第二顺序继承人。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使被继承人在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形下,其遗产可由其兄弟姐妹(也先亡的话)的子女代位继承,更有利于保护被继承人及其家族的利益。
亮点六:增加了打印遗嘱,完善了遗嘱类型,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
1、增加了打印遗嘱
现行继承法发布于1985年,当时打印现象并不普遍,因此,当时并未规定打印遗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因此,打印的遗嘱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越来越多。但由于遗嘱的法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分歧较大,有认为属自书遗嘱的,也有认为属代书遗嘱的,不一而足。从而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同与不公。为对此作出回应,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增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增加了打印遗嘱,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完善了遗嘱类型
录像技术与打印一样,在继承法发布当时也不普遍,当时应用较多的是录音技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习惯使用录音录像订立遗嘱。但由于遗嘱的法定性,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也需要为此作出回应,对现行继承法第十七条加以修改完善,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并对其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3、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
删除了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其他遗嘱可撤回、变更公证遗嘱。更强调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亮点七: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及其相关规则
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最闪亮的亮点莫过于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及其相关规则,从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共计新增了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是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是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规则,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是对遗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很多继承纠纷案件,第一大难题就是遗产的确定问题。因为没有遗产管理人及时清点、管理遗产,导致很多遗产无法查清。因此,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非常及时,是现实社会的需要在立法上的必然体现。
亮点八: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扶养人的范围
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范围限定于个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则将扶养人的范围扩大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再将组织扶养人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这是对现实的回应,也是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发展之必需。
亮点九:遗产分割前清偿顺序的变更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百三十八条“遗产分割前,应当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缴纳所欠税款。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对遗产分割前的清偿顺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将支付丧葬费、遗产管理费,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放在缴纳所欠税款的前列。但是,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对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清偿顺序作了调整,除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外,缴纳税款又回归到清偿的第一顺位。
亮点十: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现行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但对收归国有的遗产用途并无限定。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则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对收归国有的遗产用途作了限定。这是法制的很大的进步。之前收归国有就收归国有了,不知道用到何处。现在规定必须用于公益事业,使之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以上是笔者整理的民法典草案继承编的十大亮点,当然并未穷尽,肯定会有遗珠,在此不再一一评述。民法典草案继承编亮点足可喜,但缺点更堪忧。笔者已在此前系列文章中对缺点进行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