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六和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两批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16则典型案例,对两高两部《意见》提及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梳理。
六和律师认为,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国家将予以从快、从重、从严处理,任何人都应当严格规范自身言行,任何企业都必须严格规范经营方式,避免触犯法规、政策红线,切莫以身试法。
一、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往返于嘉鱼、武汉。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3日,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当日10时起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1月23日10时至20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接触多人。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嘉鱼县人民法院经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2020年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一】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肺炎防控指挥部启动道路管控。1月26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到疫情防控检查岗,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对执勤警察进行纠缠和辱骂,并拒绝工作人员检测体温,后被执勤民警制服。2月3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从快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案例二】浙江南浔王某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三】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2020年2月4日14时许,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与县委政法委工作人员杨某、方某等人按照当地指挥部安排,在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测量进出人员体温。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拒绝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并击打廖某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2月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
二、暴力伤医犯罪
1、故意伤害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寻衅滋事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2020年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医生高某,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致高某颈部被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硚口区公安分局于1月30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案例二】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尧县固城镇乡观村村干部刘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路过被告人赵某某家门口时,赵某某对劝解不满,遂借故以村委会未经其同意粉刷其家外墙为由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2月2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再次以此事为由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用尖刀抵住颈部扬言自杀。下午13时许,隆尧县公安局特警赶到现场将赵某某制服。其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议论,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2月12日,隆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3、非法拘禁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制假售假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涉案口罩经检验系不合格产品。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哄抬物价犯罪
1、非法经营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五、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诈骗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2月7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广东揭阳蔡某涉嫌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蔡某获悉近期武汉肺炎疫情,产生利用疫情骗取群众爱心捐款的意图。2020年1月27日,蔡某使用其个人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注册了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微信公众号,并使用其下载、修改的武汉市慈善总会会徽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修饰、伪装。“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开通后,蔡某在微信对话中误导群众通过扫描其个人 “二维码”进行捐款。1月27日16时至22时,共有112名群众向蔡某个人微信账户累计转入人民币八千八百余元。2月6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案例三】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于2020年1月28日至30日,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虚假广告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3、聚众哄抢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造谣传谣犯罪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自2018年开始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市城市公交、长途客运停止营运、高速公路口全城封闭、鞍山市今晚全城封路”等消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引发社会不良影响。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
2、寻衅滋事罪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七、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3、传染病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七、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1、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一】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邓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请批准逮捕。
【案例二】福建省武夷山市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2020年1月26日下午16时许,武夷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对陈某某住宅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冰柜存放的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和9块疑似“山麂”的肉块。经鉴定, 5只完整去毛的“山鸡”死体和3个带有白色羽毛的“山鸡”尾部肉块,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9块“山麂”肉块,物种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赤麂。陈某某交代,这些是其多次到武夷山 “双喜垅”山场打猎捕获的。2020年2月2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3、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十、其他妨害疫情防控的严重暴力犯罪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案例】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2020年1月2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毛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经过湖北省通城县教育局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付某某(防疫工作人员)肩挎提包在花坛内侧行走,胡某某拽住付某某的提包肩带强行拉扯、争夺,致付某某扑面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月7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