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号之前上班如何计算工资等问题答疑及实务操作
2020年01月29日 22:33 来源:研究室

王旭东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020年1月27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杭人社发新型肺炎通知”),明确要求妥善处理“新型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针对因防控“新型肺炎”导致的假期变化及迟延复工情况,以及“新型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特别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中心对于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的一些用工法律问题特作以下答疑,并给予实务操作提示。



      一、2020年春节法定假期是哪三天?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实务操作提示:

      根据以上规定,年三十、初四、初五、初六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的,企业依法无权安排员工调休,必须支付300%的加班费。

      

      二、《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假期属于何种性质?

      根据《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即春节假期延长了三天(初七、初八、初九),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延长的三天假期显然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故仅属于增加的普通休息日。

      实务操作提示:

      1、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初七、初八、初九加班的,可以安排员工调休,不能调休的,依法支付200%的加班费。

      2、企业在《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发布之前如已安排员工初七、初八、初九年休假或加班调休的,该安排自动失效。


      三、《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规定的迟延复工期间属于何种性质?


      根据《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的规定,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企业不得复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

      因此,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停工属于因特殊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放假。

      实务操作提示:

      1、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放假期间,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故上述期间企业仍应当正常发放工资。

      2、因2月3日至9日属于停工放假,并不是增加的假期,故企业可以在此期间统一安排年休假或加班调休。

      3、根据《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规定,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特殊企业”)可以在2020年2月9日前提前复工。

      4、特殊企业安排员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上班的,无需支付加班费,支付正常工资即可(8日、9日休息日上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5、非特殊企业安排员工2月9日前提前复工的,员工可以不服从,企业不得以旷工或违纪为由对员工做出处理,亦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奖金。

      6、非特殊企业员工自愿在2月9日前上班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支付正常工资即可(8日、9日休息日上班的应支付加班费)。

      7、非特殊企业在2月9日前违规复工的,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职工感染“新型肺炎”或被强制隔离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

      根据《杭人社发新型肺炎通知》的规定,职工在新型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特殊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操作提示:

      1、特殊职工未上班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则工资待遇应当参照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标准发放(特别提示:笔者注意到部分文章指出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笔者认为明显与《杭人社发新型肺炎通知》文件规定不一致,是不正确的),即按照职工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加班费除外)发放。

      2、特殊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不适用普通疾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即企业不得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特殊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不得纳入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范畴。

      4、特殊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隔离期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至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结束。

      5、鉴于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未停工的企业职工感染新型肺炎,如无法查明具体感染过程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故企业应当积极申报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