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延长假期通知”),明确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2020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办发迟延复工通知”),明确省内各类企业(特殊企业除外)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企业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开工或多或少使得企业正在履行的商事合同面临已方及/或相对方不能全面履行的法律风险,就此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张敏律师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一、“不可抗力”之定义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次疫情一般而言符合“不可抗力”的相关条件且有政府明确的强行性通知来佐证,因此,企业已签订的商事合同且履行时间在疫情持续期间的,如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可以适用上述“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
但是,虽然疫情众所周知,适用“不可抗力”仍应当履行必要之程序暨进行实务操作。
二、法律建议
法律建议:立即以合同约定的送达形式通知对方因新型肺炎疫情而产生的企业不能履行的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明,并要求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签署书面文件;若双方无异议的,要协商好合同解除后相关事宜的处理并形成书面文件。
若对方不予理睬或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达成的具体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相应的,接到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应及时将异议书面回复并在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2.若新型肺炎疫情虽不足以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但可能致使迟延履行或导致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等情况,此时应结合合同类型及企业在合同中不同地位区别对待:
(1)买卖合同
若企业为买受人,应当先根据自身需求核查近期所需产品或服务,并向出卖人核实其是否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供货或提供服务,若对方无法按时履约,则双方应当协商是解约还是延迟交货并达成书面约定。同时,买受人应核查自身是否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支付,若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可与出卖人协商变更相应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对方发送《告知函》,将疫情对企业流动资金造成影响的事实及致使款项无法如约履行的后果详细说明,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予以佐证。这样,如发生争议,可要求免除逾期支付款项的责任。
(2)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若企业为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上述要求或函件后,应当观察租赁物现状并核实是否疫情确实导致企业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款项。若属实,应当同意延期支付或调整金额;若不属实,应当书面提出异议。
(3)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若企业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上述要求或函件后,应当立即观察承包人工作现状并核实是否疫情确实对完成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若属实,应当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延期交付工作成果(工程)的时间;若不属实,应当书面提出异议。同时,应核查自身是否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工程款项的支付,若无法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可与承包人协商变更相应合同条款;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对方发送《告知函》,将疫情对企业流动资金造成影响的事实及致使款项无法如约履行的后果详细说明,并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予以佐证。这样,如发生争议,可要求免除逾期支付款项的责任。
(4)其他合同
再次提醒: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与合同相对方书面协商沟通新型肺炎疫情的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之事宜,切记留痕,不得怠于履行义务,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