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企业注意了,复工需提前三天备案
2020年02月07日 20:38 来源:研究室

王旭东


      2020年2月3日发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以下简称《省复工规定》),明确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2月6日,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以下简称《市复工通告》),明确企业需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

      为协助企业顺利复工,做好复工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和用工管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中心特撰写此文,对《省复工规定》和《市复工通告》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提供备案报备资料参考模板,提示企业在复工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复工后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对企业复工后的用工管理做出意见,供参考。




      一、哪些企业优先确保复工?

      实行“白名单”企业制,以下企业确保优先复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以上企业可在2月9日前申请复工,其他企业需在2月10日后复工。


      二、复工原则

      杭州市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

      三、复工备案

      《省复工规定》第4条规定,“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

      《市复工通告》第3条明确: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复工前需备案,备案时提交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如下(杭州市下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布的参考模板):

      1、复工备案表

      2、复工方案

      3、食堂防控措施(如有食堂)

      4、宿舍防控措施(如有员工宿舍)

      5、疫情防控预案

      6、责任承诺书

      7、复工员工防疫承诺书

      8、职工健康统计表

      杭州市“企业复工导则”、“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和“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杭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将于2月7日发布开通,请企业时刻关注。


      四、企业复工前应做好的其他准备工作

      企业复工前除应当做好复工备案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具体详见《省复工规定》):

      1、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

      2、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

      3、开展复工前人员排查,制作职工健康统计表。

      4、建立“一人一档”返岗人员监测制度、主动健康申报制度、健康监测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环境整洁卫生等。

      5、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6、开展生产场所、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消毒工作。

      7、建立自控机制,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根据《省复工规定》第14条的规定,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严禁复工。


      五、企业复工后,每天应该要做好哪些防疫工作?

      1、每日要提前将到岗人员防疫信息上报所在平台、镇街,由属地平台、镇街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上报区防指。

      2、体温监测每天早、晚两次,全员监测,并做好监测记录台账;

      3、生产车间人员密集或空间相对封闭的,工作场所要进行消毒,作业人员须戴口罩上岗;下班后工作服喷洒酒精消毒;同时,做好人员密集点的消杀工作,特别是公用卫生间、食堂、电梯、公用室内走廊通道等,并做好消毒台账登记,确保消杀工作的可追溯、可查询;

      4、集中食堂供餐,提倡盒饭供应;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5、原则上员工不外出、不上街,确需外出的,须经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责任人书面批准;

      6、实行封闭式管理,企业设置一个或两个出入口,对所有来往出入人员进行身份证实名登记,监测体温数据,发现体温超过37.5度,不得进入。

      7、宿舍管理是重中之重,要落实专人管理,原则上不外出、不上街。

      8、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暂停使用中央空调,督促员工戴口罩、勤洗手,暂停员工大会、培训等集聚性活动,食堂错峰就餐,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9、要设立或安排企业隔离点,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并做好极端情况下的应急预案,确保不出疏漏、万无一失。

      10、各区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防疫要求。


      六、企业未做好疫情防范工作,会有什么后果?

      各企业是疫情预防处置的主体单位,要承担企业范围内的场所及人员的疫情防控责任。不按要求的,将会被受到停水停电、效益评价、信用等级降档等措施。如被发现疑似感染者,将可能被责令停工。对在开复工过程中未有效执行相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后果的,将被依法严格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企业复工用工管理建议

      六和劳动法中心根据《复工规定》的要求,结合实务经验,特给予以下复工用工管理建议:

      1、合理合法通知复工

      企业应按照《复工规定》中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及时以微信、钉钉、邮箱等方式通知劳动者复工的具体时间。

      若员工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返回复工的,可与员工协商确定解决办法(如在家办公、安排休年假等)。

      2、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

      3、采取线上招聘,作好入职登记工作。

      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应采取线上招聘的形式灵活招聘,对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4、修订相应奖惩管理、绩效考核制度,规范员工遵守疫情期间应配合的健康监测等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在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建立返岗人员监测制度、主动健康申报制度、健康监测制度,随时关注本企业的人员情况,这无一不需要员工的配合和支持,故我们建议企业应当在特殊时期修订相应人事制度(如奖惩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以制度形式明确违纪行为,如制定员工不遵守企业制定的主动健康申报制度、健康监测制度等行为视为严重违纪,防范不必要的安全风险。

      修订企业制度通常需要严格遵守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

      (1)民主程序:公司可通过线上会议、钉钉工作群讨论等方式,将上述修改的制度与职工代表或工会进行讨论通过,并全程记录。

      (2)公示告知:将修订后的规章制度通过钉钉、微信、OA系统等方式向员工一对一告知,并要求其线上对制度进行确认,可采用线上要求其对“该修订后的制度是否任何并无条件遵守”进行回答“是”与“否”(不回视为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5、关注劳动合同到期及续签问题。

      浙江省大多企业在复工前几乎已放假半个多月,在复工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查看员工劳动合同是否有已经到底或即将到期的情形,如劳动合同已到期,应当在复工后第一时间以书面或通过OA系统等线上办公软件询问其续签意向,如员工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到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保留已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证据,待员工到岗后及时签署。

      6、企业复工后,如受疫情影响尚不能完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酌情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放假等措施,并依法发放工资(可参考作者在浙江劳动法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工资发放标准一览表(八种情形)》一文)。

      7、企业具备远程办公、线上办公、居家办公条件的,优先考虑。

      8、企业生产任务不足的,鼓励员工在家参加线上培训。



八、杭州市相关部门发布的复工相关通知汇总


杭州市各区企业复工通知一览表

区域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文件名

复工相关要求

文件链接

杭州市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2月1日(《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出台后没有新规定)

《关于加强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0〕33号)

建设项目复工前,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复工条件进行全面评估,严格审核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正常施工条件和防疫防控措施,评估通过后方可复工。

https://mp.weixin.qq.com/s/_oYBwtRUPERffBDEwDa4Gw

下城区

下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告及上报材料样本》

1、除特殊规定企业外,所有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2、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需复工的企业,必须制订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填报复工备案表和承诺书、员工健康统计表等。

http://www.hzxc.gov.cn/art/2020/2/4/art_1509905_41879114.html

江干区

江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9(《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出台后没有新规定)

《关于延迟辖区企业复工的通知》

1、本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专业市场)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
  2、要求各有关部门做好辖区企业延迟复工情况检查、提前复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登记。对企业应当做好的复工准备暂未明确发文。

https://mp.weixin.qq.com/s/dhjpMf0p6aD7Zot8XkW3-g

滨江区

滨江区防控指挥部

2020/1/28(《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出台后没有新规定)

《企业、园区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做好各项防控保障措施,并经所在平台、街道或主管部门核查后可按照规定时间(2020年2月9日24时后)复工。

https://mp.weixin.qq.com/s/A-EIHAGEP89dgrGhgGrR8g

萧山区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2月6日

《开发区企业疫情防控通告》

所有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省市区有规定的企业除外,2月10日后的企业复工根据省市区后续文件执行

http://xxgk.xiaoshan.gov.cn/art/2020/2/6/art_1416439_41880779.html

钱塘新区

钱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4日

《致钱塘新区企业的告知书》

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复工需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钱塘新区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

https://mp.weixin.qq.com/s/KmO2KjraSIyrkRH2WMd0JQ

富阳区

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2/2(《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出台后没有新规定)

《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建设项目复工要求的通知》

1、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
  2、该通知仅针对建设项目暂未找到其他类型企业复工相关通知。

http://www.fuyang.gov.cn/art/2020/2/2/art_1385998_41867588.html

余杭区

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2/2(《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出台后没有新规定)

《关于延迟本区企业复工的问题解答》

1、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具体开复工时间以后续国家省市相关通知为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的水电气、医疗器械、药品用品、食品保障等相关企业除外,但需要经审核同意。
  2、对于不得提前复工的企业,暂未发文明确复工是否需要备案。

https://mp.weixin.qq.com/s/5EQRbcsqLKU0dL177IwcBw

上城区

暂未找到相关通知

西湖区

拱墅区



附:


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安排及我省《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现就我省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坚决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把握“四对关系”,聚焦“五个更加”,落实“十个最严”措施,按照回来前有准备、回途中有秩序、回来后有制度等“三个有”和“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的要求,坚持“有序放开受控”,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严格企业复工管理

      2.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2月3日起正常开工开业,同时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连续生产的企业要确保稳定生产。

      3.除第二条所涉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未经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4.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复工生产方案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转报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方可启动复工。要严格实施企业向属地承诺、员工向企业承诺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管控。

      5.稳步推进企业复工,各县(市、区)要按照“重要出口企业、上市公司、重点制造业企业和亩均效益高企业”优先的原则,对企业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防护物资储备足、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6.企业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号)的要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浙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浙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14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14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

      7.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必要时增加中午一次),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送餐到各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8.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9.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10.企业必须建立自控机制,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11.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12.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13.各县(市、区)须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确保每家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4.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5.各县(市、区)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五、其他事项

      16.经信、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经信、商务、交通等部门间要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确保复工有序安全。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全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各地政府和企业仍要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切实履行属地和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落细防控举措。

二、实行“白名单”企业制。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作为“白名单”企业,确保优先复工。三、实行企业复工申报备案制。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复工方案根据企业不同类型、规模分别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四、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一人一码,精准服务,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安全。五、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制。杭州市“企业复工导则”、“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和“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将于明日正式发布开通。 


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