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是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发展,案件类型也日趋多样化。从法律制定者的角度讲,原有的“先刑后民”的观念正在经历由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的转变,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因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所以很多企业通过举报,利用公权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再由于有些涉及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公权利的滥用。用“先刑后民”处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弊端,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审理周期短,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二、很多商业秘密犯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导致案件处理的准确性不高;
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基本上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的。因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复杂,审理的难度较大,所以由素质较高的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而涉及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涉及到人身权利,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主要以财产利益为主,两者相比涉及到的人身权益更为重要,似乎更应该由专业性强的中级法院来审理。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即可。而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至少要排除合理怀疑,显然刑事证据要求比民事证据要求更高。由基层法院来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的准确性不高。
三、“先刑后民”往往使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司法权;
在有些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中,一些当事人通过恶意利用公权利来达到报复的目的。现代社会人才的流动是很频繁,也是很正常的,一些企业不从自身的缺陷入手,而通过恶意利用司法权,来对一些正常流动的员工进行约束和报复。
四、“先刑后民”不利于消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在用民事程序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有许多案例是通过调解处理的,给当事人创造了消化矛盾的机会。
综上,笔者认为应慎用刑法来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而“先民后刑”的方式来处理该类案件,则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使得案件处理更准确,更好地消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