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峰律师,六和(绍兴)律师事务副主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陈立峰律师拥有超过二十年的法律及司法系统工作经验,曾在法院、检察院、党校及高校等机构任职,曾任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某地市级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某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等职。目前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重大争议解决领域等业务
浙江省社区矫正专家指导组成员、绍兴市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支付行业“2.0平台”非法经营案(第一被告人,起诉指控涉案金额2.7万亿),经辩护将认定金额降至3000万元,并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主犯自首情节,最终判处缓刑。
2.刘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超30亿元),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采纳并取保候审,后作撤案处理。
3.徐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辩护意见获侦查机关认同,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取保候审,最终撤案。
4.张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捕决定,侦查机关后续撤案处理。
5.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马某某污染环境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8.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9.奕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超10亿元),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准,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10.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1.顾某某开设赌场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捕决定,后变更罪名为赌博罪,量刑从五年以上降至二年以下。
12.王某某诈骗案(诈骗金额140余万元),检察机关建议实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
13.米某某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捕决定,后缓刑处理。
14.冯某非法拘禁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5.那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6.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7.俞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8.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9.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20.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辩护人积极协调债权人(银行)取得谅解,最终判处缓刑。
出版法律专著两部,合著12部,先后在《政法论坛》、《犯罪研究》等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教育经历:
2000年9月-2004年6月,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
2004年8月-2005年11月,就读于香港城市大学大学,获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曾在高校、党校、政法干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先后担任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某地市级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和某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等职务。
2025年1月加入浙江六和(绍兴)律师事务所
分所合伙人
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陈立峰律师,六和(绍兴)律师事务副主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陈立峰律师拥有超过二十年的法律及司法系统工作经验,曾在法院、检察院、党校及高校等机构任职,曾任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某地市级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某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等职。目前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及重大争议解决领域等业务
浙江省社区矫正专家指导组成员、绍兴市政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支付行业“2.0平台”非法经营案(第一被告人,起诉指控涉案金额2.7万亿),经辩护将认定金额降至3000万元,并成功推动法院采纳主犯自首情节,最终判处缓刑。
2.刘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超30亿元),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采纳并取保候审,后作撤案处理。
3.徐某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辩护意见获侦查机关认同,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取保候审,最终撤案。
4.张某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超千万元),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捕决定,侦查机关后续撤案处理。
5.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6.马某某污染环境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7.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8.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经辩护,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9.奕某某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超10亿元),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获准,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10.杨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11.顾某某开设赌场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捕决定,后变更罪名为赌博罪,量刑从五年以上降至二年以下。
12.王某某诈骗案(诈骗金额140余万元),检察机关建议实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
13.米某某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捕决定,后缓刑处理。
14.冯某非法拘禁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5.那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6.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7.俞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8.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19.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辩护,获缓刑处理。
20.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辩护人积极协调债权人(银行)取得谅解,最终判处缓刑。
出版法律专著两部,合著12部,先后在《政法论坛》、《犯罪研究》等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教育经历:
2000年9月-2004年6月,就读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
2004年8月-2005年11月,就读于香港城市大学大学,获法学硕士
工作经历:
曾在高校、党校、政法干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工作,先后担任某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某地市级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和某地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主任等职务。
2025年1月加入浙江六和(绍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