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义乌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团体冠军;
2.2015年度义乌市优秀律师;
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六和优秀辩护词代理词”三等奖;
4.撰写的《论刑事案件中物证的审查技巧》、《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实务操作技能》、《辩护人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发问》、《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等论文,在义乌市律师协会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中获奖。
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事控告
一、审判辩护有效果的(含二审改判)
1.张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死缓;
2.骆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法院阶段介入后推动跨省移送、合并审理,帮助被告人避免两次审理与数罪并罚,实现从轻处理;
3.马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法院阶段经辩护,认定立功,减轻处罚;
4.何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阶段经辩护,认定自首,从轻处罚;
5.丁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经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6.杨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死缓;
7.富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8.玉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9.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10.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法院改判非法经营罪,并处缓刑;
11.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一案,经辩护,法院只认定非法拘禁罪一罪,未认定强迫卖淫罪;
12.黄某某抢劫罪一案,经辩护,二审改判减少刑期;
13.某涉黑案,经辩护,法院未认定敲诈勒索罪(两起事实,一起数额特别巨大,一起数额较大)以及多起寻衅滋事事实;
14.林某某盗窃罪一案,检察院起诉金额 14 万余元,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一审法院仅认定入户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不起诉
1.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2.夏某某串通投标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3.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4.龚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5.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6.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7.吴某某赌博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8.冯某某盗窃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三、不批捕(含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1.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
2.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拒执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
3.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公安两次报捕,经辩护,检察院两次不批捕;
4.吴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逮捕后家属委托,介入后,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无羁押必要性,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逮捕后家属委托,介入后,积极促成赔偿、达成和解,后鉴于赔偿、达成和解等情况,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无羁押必要性,遂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其他:侦查阶段涉案财物处置辩护成果
1.胡某某等 13 人账户内 200 万人民币被公安机关冻结,通过搜集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货款而非涉案财物,并且胡某某等人也是善意第三人,对相关犯罪不知情也无从知情,不应该冻结,经反复沟通,公安机关予以解冻。
撰写的《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刑事辩护文书撰写的三个要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使用》等文章发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公众号。
1.201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
2.2011年7月-2016年10月,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3.2016年10月-2024年9月,在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4.2024年10月至今,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专职律师
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事控告
1.2015年义乌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团体冠军;
2.2015年度义乌市优秀律师;
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六和优秀辩护词代理词”三等奖;
4.撰写的《论刑事案件中物证的审查技巧》、《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实务操作技能》、《辩护人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发问》、《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等论文,在义乌市律师协会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中获奖。
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事控告
一、审判辩护有效果的(含二审改判)
1.张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死缓;
2.骆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法院阶段介入后推动跨省移送、合并审理,帮助被告人避免两次审理与数罪并罚,实现从轻处理;
3.马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法院阶段经辩护,认定立功,减轻处罚;
4.何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法院阶段经辩护,认定自首,从轻处罚;
5.丁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经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6.杨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死缓;
7.富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8.玉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9.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10.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法院改判非法经营罪,并处缓刑;
11.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一案,经辩护,法院只认定非法拘禁罪一罪,未认定强迫卖淫罪;
12.黄某某抢劫罪一案,经辩护,二审改判减少刑期;
13.某涉黑案,经辩护,法院未认定敲诈勒索罪(两起事实,一起数额特别巨大,一起数额较大)以及多起寻衅滋事事实;
14.林某某盗窃罪一案,检察院起诉金额 14 万余元,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一审法院仅认定入户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不起诉
1.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2.夏某某串通投标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3.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4.龚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5.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6.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7.吴某某赌博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8.冯某某盗窃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三、不批捕(含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1.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
2.汪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拒执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不批捕;
3.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公安两次报捕,经辩护,检察院两次不批捕;
4.吴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逮捕后家属委托,介入后,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无羁押必要性,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5.朱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逮捕后家属委托,介入后,积极促成赔偿、达成和解,后鉴于赔偿、达成和解等情况,提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院认为无羁押必要性,遂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其他:侦查阶段涉案财物处置辩护成果
1.胡某某等 13 人账户内 200 万人民币被公安机关冻结,通过搜集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货款而非涉案财物,并且胡某某等人也是善意第三人,对相关犯罪不知情也无从知情,不应该冻结,经反复沟通,公安机关予以解冻。
撰写的《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刑事辩护文书撰写的三个要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使用》等文章发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公众号。
1.201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
2.2011年7月-2016年10月,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3.2016年10月-2024年9月,在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4.2024年10月至今,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