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志明 义乌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307201210214573
语言 中文
电话0579-85593119
 成志明 - 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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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志明
义乌
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307201210214573
语言 中文
电话0579-85593119
律师信息

1.2015年义乌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团体冠军;

2.2015年度义乌市优秀律师;

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六和优秀辩护词代理词”三等奖;

4.撰写的《论刑事案件中物证的审查技巧》、《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实务操作技能》、《辩护人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发问》、《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等论文,在义乌市律师协会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中获奖。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事控告


代表业绩:

1.丁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经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3.龚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4.杨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死缓;

5.富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6.玉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7.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8.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法院改判非法经营罪,并处缓刑;

9.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10.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11.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一案,经辩护,法院只认定非法拘禁罪一罪,未认定强迫卖淫罪;

12.黄某某抢劫罪一案,经辩护,二审改判减少刑期;

13.某涉黑案,经辩护,法院未认定敲诈勒索罪(两起事实,一起数额特别巨大,一起数额较大)以及多起寻衅滋事事实;

14.吴某某赌博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15.冯某某盗窃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16.林某某盗窃罪一案,检察院起诉金额14万余元,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一审法院仅认定入户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7.另有多起案子,经辩护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

18.胡某某等13人账户内200万人民币被公安机关冻结,通过搜集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货款而非涉案财物,并且胡某某等人也是善意第三人,对相关犯罪不知情也无从知情,不应该冻结,经反复沟通,公安机关予以解冻。


教育及工作经历

1.201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

2.2011年7月-2016年10月,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3.2016年10月-2024年9月,在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4.2024年10月至今,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专业领域
 成志明 - 六和律师事务所
成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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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义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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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9-85593119
律师信息

1.2015年义乌市首届律师辩论赛团体冠军;

2.2015年度义乌市优秀律师;

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六和优秀辩护词代理词”三等奖;

4.撰写的《论刑事案件中物证的审查技巧》、《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实务操作技能》、《辩护人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庭审发问》、《孤证不能定案理论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等论文,在义乌市律师协会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中获奖。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非诉、刑事控告


代表业绩:

1.丁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经辩护,免于刑事处罚;

2.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3.龚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4.杨某某故意杀人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死缓;

5.富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6.玉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7.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经辩护,省高院改判减少刑期;

8.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法院改判非法经营罪,并处缓刑;

9.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10.陈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诉;

11.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迫卖淫罪一案,经辩护,法院只认定非法拘禁罪一罪,未认定强迫卖淫罪;

12.黄某某抢劫罪一案,经辩护,二审改判减少刑期;

13.某涉黑案,经辩护,法院未认定敲诈勒索罪(两起事实,一起数额特别巨大,一起数额较大)以及多起寻衅滋事事实;

14.吴某某赌博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15.冯某某盗窃罪一案,经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诉;

16.林某某盗窃罪一案,检察院起诉金额14万余元,建议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一审法院仅认定入户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7.另有多起案子,经辩护认定自首、立功、从犯等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

18.胡某某等13人账户内200万人民币被公安机关冻结,通过搜集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货款而非涉案财物,并且胡某某等人也是善意第三人,对相关犯罪不知情也无从知情,不应该冻结,经反复沟通,公安机关予以解冻。


教育及工作经历

1.2011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取得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

2.2011年7月-2016年10月,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3.2016年10月-2024年9月,在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4.2024年10月至今,在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