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运营及监管合规体系法律服务创新研究
2017年11月10日 08:54 来源:研究室
——从《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为出发点
 
许力先  王敏志
 
    关键:跨境电商;运营;监管合规;法律服务
 
    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坚持 “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原则,加强顶层设计,2015年决定在杭州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出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效,[i]成为全国首部跨境电商的地方性法规。基于服务跨境电商的实践经验,我们对条例部分内容以及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商务、物流、金融等跨境电商合规体系提出如下分析意见。
 
    一、《条例》提炼六大体系
    《条例》共七章,分总则、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促进措施、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附则。主要内容见下表:
序号
章节名称
主要内容
1
总则
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原则;
2
管理体制
领导协调机制、建设和统筹管理工作职责、部门职责、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行业自律体系;
3
发展规划
发展规划编制与报批、规划重点内容、规划论证、咨询服务和社会监督;
4
平台服务和体系建设
线上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一站式金融服务、物流运营服务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
5
促进措施
便利化通关监管模式、标准化监管流程、新型质量监管模式、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人民币结算服务、高端智能化物流服务、仓储业升级及供应链物流、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数据库、综合评价体系、综合指数体系、统计管理新模式、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基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与人才发展联盟;
6
环境营造和制度支持
政策调整、措施报批、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售后服务和维权体系、跨境电子商务纠纷专业仲裁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司法网上处理机制、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国际通用规则、专项资金、制度创新清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适合本市区域产业特色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
7
附则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跨境电商产业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服务措施,其中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子商务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等六大体系,以及线上“单一窗口”和线下“综合园区”两大平台等适合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是在国家层面扩大跨境电商综试区范围基础上的进一步提炼。[ii]
序号
六大体系
主要内容举例
解读
1
信息共享体系
(第33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的交换汇聚,对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运用,逐步建立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逐步建立以跨境电子商务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依据的统计管理新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多方联动的统计制度和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统计分类规范。
跨境电子商务大数据是杭州综试区“关”、“税”、“汇”、“检”、“商”、“物”、“融”一体化的基础。有利于单据比对信息不符的查处、通关清单的申报管理、质量追溯及信息备案管理、业务信息查询管理等,从而构成以产业园为服务载体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要素。
2
金融服务体系
(第18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开展规范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
    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在传统电商平台已相对成熟,其威力在于和线下的物流、票流、合同信息流的一一对应关系、企业信用评级的多维度评价体系以及资金端和资产端全打通的连接体系。
3
智能物流体系
(第19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和优质高效的物流运营服务系统。
    通过智能物流平台,嫁接传统货运代理、运输、第三方联运、物流辅助以及城市快运、分拣、仓储等,形成符合电商消费特点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以解决货物流转速度、清关优化能力、快消服务水平的若干“痛点”。
4
电商信用体系
(第20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系统、信用监管系统和信用负面清单系统,运用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数据库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及其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基础数据,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
    相较于依赖行业许可、准入门槛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等手段而言,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信用负面清单等方式释放的是制度红利、市场价值以及个体差异,是平衡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调节器。
5
统计监测体系
(第21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办法,为行政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咨询服务。
    在信息披露和共享、信用增值和利用的平台基础上,统计监测于国计民生、行业调研以及企业经营决策密切相关。唯一重要的将是信息采集、指标设置和信息安全。
6
风险防控体系
(第22条)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应当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信息采集、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和复查完善机制,以跨境电子商务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全流程专业风险分析。
    风险防控体系作为国家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后续管理的再升级。需要市场监督、海关、质量监督、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密切配合。
    二、各地制度创新亮点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逐步发展,各地因地制宜找准目标定位,也相继出台了不少创新性举措。见下表(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
地区
措施主要内容
1
天津
成立“京津冀跨境电商产业联盟”;在原有的保税港、电商产业园、经济区的基础上来进行;全国最大的跨境支付企业首信易支付将总部迁址中心商务区,并将在这里建设全国结算中心;借助自贸区和自身区位优势;天津机场片区将重点发展航空快、直邮为主的跨境进出口业务;天津港东疆片区重点发展以备货模式为主的跨境电商的海运进口业务;中心商务片区将重点打造跨境电商全供应链一体化的服务平台。
2
上海
跨境电商模式包括:网上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城市跨境电商在于直购和保税进口以及一般出口。主要任务:集聚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完善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发展跨境电商物流体系、设立跨境电商示范园区、鼓励跨境电商业态创新、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支付与收结汇服务、创新支持跨境电商税收机制、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创新研究和人才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和统计监测等12项。
3
重庆
模式齐全,包括:一般进口、保税进口、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率先在渝中区、保税港区集中打造一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示范区和示范企业。
4
合肥
着力建设大宗产品电子商务贸易中心、行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呼叫中心、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中心,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核心区。
5
郑州
以河南保税物流中心为核心区域、新郑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航空一类口岸、铁路一类口岸、邮政口岸等区域;已于近日启动“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并与会发布《国家跨境电商产业融合标准》。
6
广州
2015年率先试行跨境电商备案制管理,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
7
成都
2017年4月1日启动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保税备货出口业务。
8
大连
联通海关、国检、国税、外管、商务、工商、质检等政府部门,以及电商、物流、金融、保险等企业主体。
9
宁波
主要从事跨境进口电商贸易,其依托保税区的优势,开展“保税备货模式”。
10
青岛
将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自贸区战略,构建“一带一路”沿线跨境贸易电商网络,探索打造“网上丝绸之路”;建设国家自贸区战略地方合作跨境电商发展机制,率先开通有效运用自由贸易协定政策体系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平台。确立11个跨境电商重点产业园。
11
深圳
制定出《深圳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小批量进口产品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试行)》,为CCC目录内未获得CCC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提供快速便捷的进口渠道。
12
苏州
建设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聚集中心、大数据信息中心、创新创业中心、配套服务中心”等“四大中心”。
    注: 详见各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综上而言,无论是产业促进条例还是支持发展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文件本身起到了固化措施、明确机制、创新制度并形成可复制经验的作用,另一方面,文件从促进产业发展角度所提出的创新措施和程序性安排,不代表监管层面已经完全作出适度宽松政策,监管细则仍待进一步细化。
    三、国家支持电商发展有关政策依据
    关于网络经营及电子商务,早在2004年8月和2005年1月,国务院就曾分别作出有关电子签名法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iii]的若干意见,其后,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均曾发布一系列规定。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算是较早对互联网交易者进行权益保护的实例。[iv]其后,有关上海自贸区(2013年)、威海中韩自贸区(2015年)等均对跨境电商给予厚望。国家支持电商发展有关政策依据见下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生效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主席令第18号
2005年4月1日,(2015年修订)
2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2号
2005年1月8日
3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商改发〔2007〕490号
2007年12月13日
4
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商商贸发〔2009〕540号
2009年11月30日
5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0年5月31日
6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2010年9月1日
7
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商贸发〔2010〕239号
2010年6月24日
8
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
2013年6月7日
9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2015年12月28日
10
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3〕32号
2013年8月8日
11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应用的实施意见
商电函〔2013〕911号
2013年10月31日
12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4〕19号
2014年5月4日
13
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国发〔2015〕24号
2015年5月4日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
2012年12月28日
15
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7〕47号
2017年4月11日
16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
2016年5月1日
17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
2016年9月1日
18
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年3月17日
19
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
工商网监字〔2016〕2号
2016年1月8日
20
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9号
2015年11月12日
21
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工商办字〔2015〕183号
2015年11月6日
22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
2015年10月1日
    四、国家现行有关跨境电商政策依据
    2009年以来,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除《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等地方性指导意见以外,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管和服务措施,这些措施从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到税收监管、从外汇管理到支付管理、从结算服务到融资管理、从商品清单到质量备案,构成一整套监管体系。见下表:
文件名称
文号
生效日期
1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89号
20138月21日
2
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
20156月16日
3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
20148月1日;
(已失效)
4
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公告2016年第40号
20164月6日
5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20164月8日
6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20141月1日
7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
20164月8日
8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
201610月19日
9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科函2013年第59号
20143月4日
10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20136月1日
11
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2号
20136月1日
12
关于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20139月3日
13
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
汇发〔2016〕25号
201611月1日
14
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
汇发〔2015〕7号
20151月20日
15
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号
20139月1日
16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20139月1日
17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2009〕212号
20097月3日
18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公告 〔2009〕第10号
20097月1日
19
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5〕49号
20161月1日
20
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
20166月9日
21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4〕37号
20147月4日
22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
20165月3日
23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37号
20153月10日
2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20165月1日
25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4
20165月1日
26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43号
201512月18日(2016年12月31日前有效)
27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办财函〔2010〕1439号
201010月22日
28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20109月6日
    从上述监管文件来看,基于“个人物品”和“一般货物”的差异,跨境电商的产业基石虽发端于B2C(保税区),繁荣于C2C和海外官网直邮,但监管部门更希望将传统B2B的进出口贸易也囊括其中。由此出现了2016年4月8日新政前后有关行邮税改革方案的争议。根据商务部近期表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自2016年5月实行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起,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年底,这一延长过渡期到期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采取新的监管模式。未来,国家将结合《电子商务法》等立法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模式。[v]